张克平、杜习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5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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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514-2号案件名称
张克平、杜习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克平;杜习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514-2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平,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杜习钦,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张克平与杜习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杜习钦应归还张克平租金45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杜习钦承担1008元,张克平承担592元,公告费600元,由杜习钦承担。因杜习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杜习钦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习钦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杜习钦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杜习钦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900.08元,本院依法对该款予以划拨,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克平。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杜习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分别到孟州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杜习钦房产信息;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杜习钦住房公积金信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杜习钦保险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杜习钦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杜习钦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克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杜习钦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克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900.08元,本案债权尚余44699.9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杜习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杜习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习钦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杜习钦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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