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时波、易杏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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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032号案件名称
李时波、易杏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时波;易杏利;陶佳;陶胜;岳阳房博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时波,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杏利,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佳,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胜,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房博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青年中路华城国际七楼。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上诉人李时波、易杏利因与被上诉人陶佳、陶胜、岳阳房博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时波、易杏利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时波、易杏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时波、易杏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李时波、易杏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胡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伏宇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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