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怀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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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89号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怀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怀保;沈秀娟;相振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怀保。被执行人:沈秀娟。被执行人:相振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怀保、沈秀娟、相振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4月20日作出的(2020)鲁1329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怀保、沈秀娟、相振超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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