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从达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0503刑初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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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刑初93号案件名称
罗从达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罗从达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503刑初93号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从达,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无固定居住地。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8月1日被四川省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泸州市公安纳溪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4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飞,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刑诉〔20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从达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衡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从达及其辩护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罗从达到泸州市纳溪区某房屋,采取撬门入室方式盗窃了该房屋内2包娇子烟后用于自己抽吸。经认定该烟价值人民币12元。2021年3月11日上午,罗从达到纳溪区某房屋,采取撬门入室方式盗窃了该房屋内的4包云烟后用于自己抽吸。经认定该烟价值人民币40元。2021年3月13日上午,罗从达到纳溪区某房屋采取撬门入室方式盗窃了该房屋内的现金人民币4257元,后用于自己挥霍。罗从达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罗从达自愿认罪认罚。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从达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从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罗从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从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蒋某1案发时已年满65周岁,可酌情对罗从达从重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本院判处罗从达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罗从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罗从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称罗从达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罗从达到泸州市纳溪区被害人蒋某2房屋,采取撬门入室方式盗窃了该房屋内2包娇子烟后用于自己抽吸。经认定,该烟价值人民币12元。2021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罗从达到泸州市纳溪区被害人陈某房屋,采取撬门入室方式盗窃了该房屋内的4包云烟后用于自己抽吸。经认定,该烟价值人民币40元。2021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罗从达到泸州市纳溪区被害人蒋某1(出生于1955年9月6日)房屋采取撬门入室方式盗窃了该房屋内的现金人民币4257元,后用于自己挥霍。其中1张老版10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罗从达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罗从达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罗从达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害人聂某、蒋某1、陈某、蒋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从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罗从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罗从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从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将英华案发时已年满65周岁,可对罗从达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罗从达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从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从达的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涉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文婧人民陪审员 马德全人民陪审员 缪大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袁露倢书 记 员 马 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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