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2、肖某1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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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66号案件名称
肖某2、肖某1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肖某2;肖某1;永州市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马坪里村中间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766号申请执行人:肖某2,女,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肖某1,女,汉族,2004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理人:肖某2,女,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肖某1之母。被执行人:永州市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马坪里村中间村民小组。负责人:石小兵,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2、肖某1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马坪里村中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承办人:秦飞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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