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俊峰、赵立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3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359号
  • 案件名称

    赵俊峰、赵立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俊峰;赵立田;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359号申请人:赵俊峰,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申请人:赵立田,男,195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彩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南阳光国际城住宅小区613号楼商业09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邓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俊峰、赵立田与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6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赵俊峰、赵立田5658619.75元。被执行人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赵俊峰、赵立田鉴定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943元,由因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308元,由赵俊峰、赵立田负担21635元。因被执行人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俊峰、赵立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1564242.76元存款信息,该款已支。2、被执行人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刑事立案。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申请人未明确表示使用律师调查令和执行悬赏公告。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564242.76元,本案剩余4247684.99元执行款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郭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子晶书 记 员 徐 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