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高利军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恢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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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恢25号案件名称
李军、高利军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李军;高利军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被执行人高利军,男。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高利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8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利军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高利军向申请人李军清偿劳务费94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利军与申请人李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6月10日起每季度30日之前给付15000元直至还完为止后本院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给付了30000元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李军于2021年5月9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经本院2.本院调查富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利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高利军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申请人陈述无法前来本院本院以电话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随后申请执行人高利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高利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利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戴永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高利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高利军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军未履行执行款为:借款60000元建议向被执行人高利军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恢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李军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高利军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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