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陈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04民初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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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158号案件名称
彭博、陈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彭博;陈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民初3158号原告:彭博,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红旗东路73号附20号。被告:陈柯,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红旗中路6号1栋2单元5号。原告彭博诉被告陈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博,被告陈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柯向彭博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标准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均由陈柯承担。事实与理由:彭博与陈柯系朋友关系。自2017年起,陈柯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彭博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截止至2020年3月29日,累计借款8万元,陈柯向彭博出具了一张《借条》,未约定利息及具体归还时间,但陈柯口头约定尽快归还。此后,彭博多次向陈柯催要还款,陈柯在2021年2月10日归还彭博借款1000元,后每次均以经济困难无力还款为由拒不还款。彭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特诉讼至法院提出诉称之请求。陈柯辩称:陈柯向彭博借款5万元,但陈柯已归还了3万多元,现仅欠款2万多元。彭博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证实本案的事实。陈柯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其向彭博出具借条系受胁迫。陈柯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彭博对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陈柯对彭博提交的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陈柯自认其向彭博借款的事实,本院对借条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彭博对陈柯提交的转账凭证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自2016年起,陈柯多次向彭博借款,彭博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柯支付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利息。陈柯在借款后,多次向彭博支付利息和归还部分借款。2020年3月29日,双方就自2016年起的借款进行结算,确认了陈柯欠彭博借款本金8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未对还款期限及利息进行约定。彭博要求陈柯归还借款,其在2021年2月10日归还1000元,后彭博再次要求陈柯归还借款未果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陈柯因资金周转向彭博借款,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陈柯对其所负债务应当按约予以清偿。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彭博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其还款后,截至本案开庭时借款人仍未偿还借款,视为已经过合理期限催告,本院酌定经催告后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为本案开庭时间即2021年9月18日。陈柯辩称其于2020年3月29日向彭博出具《借条》受到胁迫,陈柯仅向彭博借款5万多元,已归还3万多元,其尚欠2万多元。陈柯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向他人出具《借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陈柯认为受到胁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待胁迫解除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借条》或向******,但其均未采取任何措施,且也未提交受胁迫的证据,本院对陈柯的辩论不予采纳。彭博自认2020年2月10日陈柯向其归还了1000元的事实,陈柯还应向彭博归还7.9万元借款。对于彭博主张陈柯应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彭博上述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时间应以本院认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从本案开庭时间2021年9月18日起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彭博归还借款本金7.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7.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陈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保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纯代理书记员 李纯(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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