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凯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8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878号案件名称
吴凯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凯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878号被执行人:吴凯,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现服刑。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凯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未执行标的额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凯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吴凯在土地、房管、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凯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吴凯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吴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退赔违法所得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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