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苏0804刑初3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刑初371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不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苏0804刑初371号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你院淮检二部刑诉(2021)Z389号起诉书,于2021年8月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效波强迫交易罪一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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