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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赵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01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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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01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赵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赵英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0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1号369C号。法定代表人:李凯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宇,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赵英,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英追偿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英未履行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英给付申请人欠款9787.0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赵英可能在银行(信用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盛隆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琳琳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明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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