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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章影、刘成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8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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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8283号
  • 案件名称

    程章影、刘成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程章影;刘成军;王永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8283号原告:程章影,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被告:刘成军,男,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王永辉,男,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程章影与被告刘成军、王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程章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章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程章影负担。审判员 薛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尹金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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