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章影、刘成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82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8283号案件名称
程章影、刘成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程章影;刘成军;王永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8283号原告:程章影,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被告:刘成军,男,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王永辉,男,成年,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程章影与被告刘成军、王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程章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章影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程章影负担。审判员 薛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尹金凤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