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于集镇金丰农资店、杨雪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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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311号案件名称
吴桥县于集镇金丰农资店、杨雪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桥县于集镇金丰农资店;杨雪莲;邢立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吴桥县于集镇金丰农资店,住所地吴桥县于集镇徐王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8MA0CK9AH4H。法定代表人:杨文明。被执行人:杨雪莲,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邢立强,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桥县金丰农资店与被执行人杨雪莲、邢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按照该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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