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桥县于集镇金丰农资店、杨雪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3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311号
  • 案件名称

    吴桥县于集镇金丰农资店、杨雪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桥县于集镇金丰农资店;杨雪莲;邢立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吴桥县于集镇金丰农资店,住所地吴桥县于集镇徐王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8MA0CK9AH4H。法定代表人:杨文明。被执行人:杨雪莲,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邢立强,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桥县金丰农资店与被执行人杨雪莲、邢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按照该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滨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