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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沣东新城佳洁尔洁具厂、丁美玲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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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584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沣东新城佳洁尔洁具厂、丁美玲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沣东新城佳洁尔洁具厂;丁美玲;叶小帅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4584号 申请执行人:叶小帅,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X城佳洁尔洁具厂。住所地:西安市XX城六村堡相家巷村羊城造纸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17LN12。经营者:丁美玲。申请执行人叶小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城佳洁尔洁具厂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叶小帅依据西咸劳人仲案字[2021]第2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支付申请人叶小帅医疗费3366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574.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574.78元,以上合计240505.92元,执行费3580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叶小帅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4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启       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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