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军、李巧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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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24号案件名称
李学军、李巧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学军;李巧云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24号原告:李学军,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广生,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巧云,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李学军与被告李巧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学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李学军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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