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04民初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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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1729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民初1729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贺德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飒恒,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步步高大道19号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周梁。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纯辉,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高电器公司”)诉被告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步步高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21年7月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高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步步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高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步步高公司支付湘高电器公司承揽的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款460280.61元;2、判令步步高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款460280.61元自2019年7月1日至起诉之月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5037.89元;3、判令步步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0日,步步高公司将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承包给湘高电器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双方就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有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结算附表、承包人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告开具了所有工程价款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付款950000元,2017年5月8日付款2040000元,2018年5月付款1054080元。2018年2月6日长沙市湘江新区电力分公司对原告承揽的工作进行了检验,作出了合格的验收结论,并出具了《业扩报装竣工检验作业单》。2019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变配电工程结算书》,被告方派驻项目负责人文新良签署了“公寓楼依合同要求并于2018年6月份送电,拟同意进入结算审核”意见,项目负责人龚新良于2019年6月26日签署了“同意进入结算审核”意见。后因被告方工程用电、用地相关变性手续办理原因,步步高公司于2019年6月将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了国网湖南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新区电力分公司,并签订了《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供电设施无偿移交协议》,工程量均由原告承揽完成。2019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工程结算承诺书》,同意被告核减相关费用要求,于同年12月11日又向被告送达了《工程结算汇总书》,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未予履行。2021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关于工程欠款的催款函》,被告不予履行又不予复函。原告认为步步高梅溪新天地整改工程项目是以总承包方式承揽完成,移交长沙市电力部门原因在被告方用地、用电的变性相关手续办理所导致,被告无故拒付相应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外,还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步步高公司辩称,1、双方就本案所涉的合同尚未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付款是在结算达成一致后,原告发票给到对方,被告进行付款。双方尚未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原告也未开具相应的发票,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2、被告违反合同附件(四)廉洁协议书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这也是双方未就本案所涉工程结算金额达成一致的原因。3、原告所主张的款项中,有质保金部分即合同金额5%,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的退还应该在质保期满后,原告履行质保责任,并向被告申请核定后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费用时,无息退还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原告既未申请退还质保金,也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被告有权拒绝支付。4、因双方没有就金额达成一致,原告也未开具发票,故被告不存在延期付款也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步步高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湘高电器公司承担违约金47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湘高电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步步高公司与湘高电器公司签订了《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湘高电器公司承建步步高公司发包的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室内高压供电系统及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送电,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形式,合同总价款4750000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签订了《廉洁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4,协议第2.2条明确约定“乙方及人员禁止在与甲方的调查、交流、招标、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工程建设以及合作中,出现下列任何行为:2.2.1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提供******须事前经公司总裁批准,且需要有2名(含)以上公司员工出席)或******等******安排;……”“3.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抵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将乙方列入黑名单,不再与乙方进行任何合作”。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304******判决书认定:步步高公司原总工程师谢永长利用担任总工程师、研发设计中心机电总设计师、技术总经理、设计部机电部长等职务便利,为贺德良、谭彩萍所经营的湘高电器公司在承揽步步高公司所开发的华隆二期环网柜、分支箱移位改造项目、华隆二期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华隆二期扩建工程项目、步步高梅溪湖高低压配电工程等项目上,通过在技术评标时给湘高电器公司打最高分或以推荐及签字同意直接委托湘高电器公司承揽等方式为湘高电器公司******,******,贺德良及谭彩萍的行为是为湘高电器公司******所为,应由湘高电器公司承担责任。综上,******,作为利益获得主体湘高电器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步步高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出上述反诉之请求,请求判如所请。针对步步高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湘高电器公司辩称:湘高电器公司与步步高公司签订了《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该合同签订时还签订了《廉洁协议书》(附件4)等作为该合同的附件。该《廉洁协议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建设各项环节中应遵守的行为列出了清单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中第1.2.1项约定:******;步步高公司工作人员谢永长与湘高电器公司工作人员以前相互认识,后谢永长因购房、装修等生活需要提出向湘高电器公司借款,湘高电器公司表示同意,因考虑到日后要求谢永长归还,故所有款项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谢永长及其妻子谭燕宇帐户以便保留今后主张权利的凭据。《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谢永长及其妻谭燕宇与湘高电器公司工作人员的资金往来银行流水在2012年7月5日起就已经发生,实质上在该合同订立之后谢永长及其妻谭燕宇只是于2017年1月25日和2017年9月28日各有一笔100000元和一笔350000元共计450000元的资金往来,这两笔款是谢永长提出向湘高电器公司要求借款(总计双方往来990000元,******判决认定谢永长******540000元)。湘高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德良考虑到之前跟谢永长认识,湘高电器公司才同意借款给谢永长。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初279号******判决书认定******,******。湘高电器公司认为:1.谢永长的行为已被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并非湘高电器公司工作人员主动提供的******,湘高电器公司工作人员并未******的相关约定。2.步步高置业公司因对其工作人员谢永长疏于教育、缺乏管理,谢永长自律不强以致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责任,步步高公司不能因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谢永长存在******,而长期拖欠湘高电器公司应得的工程款,责任在步步高置业公司,步步高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3、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弥补合同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谢永长到案后其已向步步高公司赔偿了150万元并取得了步步高公司的谅解,已足以弥补步步高公司提出的所谓“损失”,诉讼是维权的手段而非牟利的途径,在湘高电器公司工作人员本身并未违反廉洁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步步高公司试图通过诉讼方式将“损失”进一步转嫁到湘高电器公司的这一行为依法不应予以支持。4、按照廉洁协议书约定需在合同价款结算前填报廉洁执行情况表,步步高公司并未要求填写且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应该认定为对廉洁协议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且在结算时步步高公司提出了核减部分工程款的意见,湘高电器公司按照其要求核减了电费费用210000元,扣减了配电柜费用35639.39元,合计245639.39元在本诉中并未主张权利,足以说明双方在结算中对廉洁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综上,请求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湘高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湘高电器公司、步步高公司围绕本诉、反诉诉讼请求及各自的答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湘高电器公司提交的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票签收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步步高梅溪湖公寓楼专改公施工工期说明、2019年6月24日文新粮签署意见的步步高置业结算书、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供电设施无偿移交协议、工程结算承诺书、梅溪湖公寓变配电安装工程结算汇总书,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认定;湘高电器公司提交的业扩报装竣工检验作业单,虽系复印件,结合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供电设施无偿移交协议中步步高公司承诺的验收手续合法完备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湘高电器公司提交的关于工程欠款的催款函及顺丰快递单,顺丰联载明的是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无关,不予认定。步步高公司提交的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起诉意见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起诉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湘潭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谢永长(含其妻谭燕宇)涉案资金流水整理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湘高电器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9月20日,步步高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湘高电器公司作为承包人就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签订了《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为长沙市东方红南路657号;工程内容为室外高压供电系统及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的设计、安装(包括主材、设备的采购)、验收、送电。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设计、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用电审批、包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包办供电部门相关手续、包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的总承包形式。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进场施工(原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工程竣工经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运行正常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需返修,则以返修后供电主管部门重新验收合格通电运行正常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190天。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正常送电交付之日起算。工程实行总价包干形式,为“交钥匙”工程(除高可靠费之外,所有费用都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4750000元(含税),配电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高可靠费不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此费用由发包人直接向长沙电力主管部门缴纳,承包人配合。工程款支付方式为首先预付20%进度款,全部设备到达现场,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完工并验收通电后支付至95%,工程现场清理完毕并交付发包人,完成工程整体移交后,付至总价的100%。各支付节点施工完工完成后14天,施工期内为付款进行的工程量核实仅为履行付款程序,并不能视为有关工程已验收合格。承包人申请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项目所在地的相应金额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申请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提前7天书面报发包人、设计单位、长沙电力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正常供电后3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为朱国晖;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文新粮,行使应由发包人行使的职权;承包人委派阳露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现场施工与管理,承包人委派贺德良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施工质量技术管理。发包人无故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未支付金额同期银行利息赔偿承包人损失;本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的有关争议,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岚园路4号。同时,双方还就其他涉及工程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并签署了主合同的7个附件,其中附件4为廉洁协议书,该廉洁协议书分别约定了步步高公司和湘高电器公司的廉洁约定,第1.2条项下约定了步步高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等;第1.3条项下约定了步步高公司相关人员及其家属向湘高电器公司上述要求或者其他不******行为的,湘高电器公司应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步步高公司反映,如隐瞒类似情况,将按本协议第3.2条的约定追究责任;第2.2条项下约定了湘高电器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步步高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家属******须事前经公司总裁批准,且需要有2名(含)以上公司员工出席)或其他******安排;湘高电器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步步高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家属提供上述费用及活动安排;第3.1条约定:湘高电器公司必须在合同价款结算前填报廉洁执行情况后才能与步步高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否则不予结算;第3.2条约定,湘高电器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应向步步高公司支付《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步步高公司可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抵扣,同时步步高公司有权解除《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将湘高电器公司列入黑名单,不再与其进行任何合作。合同签订后,湘高电器公司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步步高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2017年5月8日、2018年5月4日分别向湘高电器公司付款950000元、2040000元、1054080元。2017年3月17日,湘高电器公司开具了发票号码为00636766、00636767、006636768、00636769、00636770的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为4750000元。2018年2月6日,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步步高公司在《业扩报装竣工检验作业单》进行了确认。2018年6月,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进行了送电。2019年6月24日,湘高电器公司向步步高公司出具结算书,文新粮签署了“拟同意予以结算,请领导批示”的意见,并有“同意进入结算审核”内容。步步高公司出具梅溪湖公寓公变配电安装工程结算汇总书,湘高电器公司的项目经理严守雷于2019年12月11日在该汇总书上签署了“同意以上金额”内容,该汇总书上载明步步高梅溪湖公变配电安装工程合同金额为4750000元,审核金额为4750000元,扣减电费210000元、配电柜费35639.39元后,结算金额为4504360.61元。因步步高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湘高电器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步步高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湘高电器公司违反了《廉洁协议》约定,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反诉所述之请求。另查明,谢永长自2010年12月至2016年6月就职于步步高置业公司,职务为机电部总工程师;2016年7月,谢永长辞职前往江西萍乡润达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1月,谢永长再次就职于步步高置业公司,职务为步步高置业公司缅甸仰光房产项目部总经理。2019年12月左右,步步高置业公司(系步步高公司控股股东)发现其工作人员谢永长在部分项目中涉嫌******,进行了举报。谢永长因******,并追缴其违法所得740000元,上缴国库。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初279号******判决书中确认:2012年至2017年期间,谢永长利用其先后担任步步高置业公司总工程师、研发设计中心机电总设计师、技术副总经理、设计部机电部长等职务之便,为贺德良、谭彩萍所经营的湘高电器公司在承揽步步高置业公司所开发的华隆二期环网柜、分支箱移位改造项目、华隆二期高低压配电改造工程、华隆二期扩建工程项目、步步高梅溪湖高低压配电工程、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油烟变频控制设备生产采购、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项目环网柜入户安装项目、步步高梅溪湖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等项目上,通过在技术评标时给湘高电器公司打最高分或以推荐及签字同意直接委托给湘高电器公司承揽等方式为该公司谋取利益。2012年7月5日至2017年9月28日,谢永长多次向贺德良、谭彩萍******财物共计54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订立及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湘高电器公司与步步高公司之间签订的《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完成工作且提交相关结算手续,被告方于2019年6月26日签字同意结算,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明确约定实际结算金额为4504360.61元,扣除步步高公司已付金额4044080元,剩余未付款项为460280.61元,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工程价款应否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及计算标准、起止期限的问题,因原、被告之间约定经确认的工程尾款支付时间为工程现场清理完毕并交付发包人,完成整体工程移交后,付至总价的100%。2018年6月,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进行了交付送电,因此被告应在2018年6月后支付剩余款项。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发包人无故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未支付金额银行同期利息赔偿承包人损失。被告经多次催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存在违约逾期付款情形。故原告请求步步高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的工程款460280.61元自2019年7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5037.89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4******初279号******判决书,认定2012年7月5日至2017年9月28日,谢永长多次向湘高电器公司董事长贺德良及其妻子谭彩萍******54万元。虽然谢永长经法院******判决书认定为******,但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廉洁协议》第1.2条约定,原告未拒绝******并将******行为及时向步步高公司反映,应视为原告违反《廉洁协议》的行为,故原告湘高电器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廉洁协议》第3.2条约定,湘高电器公司应向步步高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明显过高。鉴于被告工作人员长期向湘高电器公司董事长贺德良及其妻子谭彩萍索贿,被告有失察之责,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故本院认为违约金酌情减至合同约定违约金的30%左右更符合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理念。关于本案质保金是否已达到支付条件问题,合同明确约定1年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正常送电交付之日起。本案中,步步高.梅溪新天地项目公寓变配电工程于2018年6月进行了送电,据此,案涉工程质保期已于2019年6日届满,故涉案质保金已达到支付条件,且湘高电器公司亦早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步步高公司,故步步高公司应予支付。另外本案本诉诉讼费、反诉费应由双方合理分担。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460280.61元,并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35037.89元;二、反诉被告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反诉原告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425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72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合计15900元。由被告步步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25元,原告湖南湘高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平人民陪审员 戴雄伟人民陪审员 石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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