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舫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皓等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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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78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中舫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皓等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舫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皓;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舫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琴,乌鲁木齐中舫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皓,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罗勇,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舫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张皓、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545.0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终23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皓、易能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9623.00元(其中案款78545.00元、执行费1078.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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