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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钟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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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610号
  • 案件名称

    韩某某、钟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韩某某;钟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59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钟某,女,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钟钦、王凤莲、钟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县管理部账户中有存款;被执行人钟某在银行账户中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钟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县管理部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冻结、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钟某在银行账户中的储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姬存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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