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21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2101号案件名称
田某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田某某;熊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101号原告:田某某,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熊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奇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101号原告:田某某,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熊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贵州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1137号之三 下一篇 孙思雨、孙秀萍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1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