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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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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2101号
  • 案件名称

    田某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田某某;熊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101号原告:田某某,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熊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奇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2101号原告:田某某,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熊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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