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113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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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1137号之三案件名称
贵州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贵州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11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贵州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法定代表人:石昔林。被执行人:贵州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县。法定代表人:潘洪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2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8321.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昌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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