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彬、陈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1民初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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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1民初4137号案件名称
陈广彬、陈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广彬;陈永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1民初4137号原告:陈广彬,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波,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陈广彬与被告陈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陈广彬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陈广彬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广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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