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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彬、陈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1民初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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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1民初4137号
  • 案件名称

    陈广彬、陈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广彬;陈永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1民初4137号原告:陈广彬,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波,男,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陈广彬与被告陈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陈广彬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陈广彬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广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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