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世祥与吴莲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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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832号案件名称
蒋世祥与吴莲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蒋世祥;吴莲转;蒋奋胜;蒋奋奋;杭利斌;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8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春,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楼,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03290013,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蒋世祥,男,1961年2月1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102165330。被执行人:吴莲转,女,1965年10月1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10105361。被执行人:蒋奋胜,男,1974年8月2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8255317。被执行人:杭利斌,男,1983年1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0102533X。被执行人:蒋奋奋,男,1971年12月1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112145338。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世祥、吴莲转、蒋奋胜、蒋奋奋、杭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9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借款本金19.9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按照月利率8.1‰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53‰计算的罚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执行费2590元 ;但被执行人蒋世祥、吴莲转、蒋奋胜、蒋奋奋、杭利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蒋世祥、吴莲转、蒋奋胜、蒋奋奋、杭利斌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蒋世祥、吴莲转、蒋奋胜、蒋奋奋、杭利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蒋奋奋的银行账户存款28879.05元 ; 扣划了被执行人杭利斌的银行账户存款4231.56元,共计33110.61元,后将执行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30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83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成 熙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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