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丽与蓝世平,代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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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380号案件名称
王小丽与蓝世平,代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小丽;蓝世平;代广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380号 原告:王小丽,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蓝世平,女,汉族,1972年4月27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代广星,女,汉族,1994年7月4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王小丽与蓝世平,代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丽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王小丽负担。 审 判 员 钟家玉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朱俊亨 书 记 员 库冰青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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