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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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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823号
  • 案件名称

    葛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葛某;赵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823号申请执行人:葛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身份证号码:2224011978××××××××。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63××××××××。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75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坐落于(××)××街道将军湖××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20180XXXXXX号,建筑面积:118.76㎡)的房屋;(2)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水仙花园(不动产权证号:200XXXXXX号,建筑面积:21.86㎡)的房屋,予以查封(抵押,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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