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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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125号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125号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华,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艳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谢小喜书 记 员 王 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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