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书明、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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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22号案件名称
蒙书明、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蒙书明;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6执222号 移送单位: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蒙书明,男,布依族。平利县人民法院移送被执行人蒙某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蒙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蒙某明缴纳罚金10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邮寄单位以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退回,被执行人未履行。二、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蒙书明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司法网络查询,经协执单位反馈查明被执行人蒙某明在中国**银行广东省深圳**支行有存款1188.71元,该存款已被**市*****总队冻结,冻结期限截止2022年9月1日,在中*银行有存款1263.36元,该账户状态为冻结状态,本院已依法对该账户以1050元为限做冻结,在中国**银行深圳**支行有存款39485.31元,该存款已被**省**市**区*****大队冻结,冻结期限截止2022年1月20日止,本院已依法对该账户以1050元为限做冻结。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本院委托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经独山县人民法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蒙某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移送单位,移送单位对本案调查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蒙某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雁审 判 员 胡开明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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