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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连、江森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02民初5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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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284号
  • 案件名称

    廖海连、江森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廖海连;江森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02民初5284号原告:廖海连,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江森林,男,汉族,1997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廖海连与被告江森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海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森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海连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介绍费24000元及逾期还款款项的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5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森林未予答辩。审理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1年4月,原告廖海连因小孩就读找到被告江森林帮忙,被告承诺原告的小孩于2021年4月14日前被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录取,并收取了27000元的介绍费。被告于2021年5月2日通过微信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本人江森林欠廖海连家长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于2021.5.6,18:00前归还。”之后,被告仅通过微信偿还3000元再未支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江森林承诺为原告廖海连的小孩就读湖南体育职业学院提供帮助,并收取原告的介绍费,后被告未办理成功,并承诺还款27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3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4000元,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的内容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4000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廖海连欠款24000元;二、驳回原告廖海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森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家妮附本判决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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