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玉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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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149号案件名称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玉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玉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149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府城书苑A区A15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玉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玉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鲍玉乐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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