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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仁邓珠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藏04刑更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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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4刑更67号
  • 案件名称

    次仁邓珠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芝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次仁邓珠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藏04刑更67号 罪犯次仁邓珠,别名邓岗,男,1984年3月5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文盲,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芒刑初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次仁邓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8年12月11日止。于2014年9月1日交付西藏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曾累计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于2021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罪犯次仁邓珠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积极靠拢政府,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时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监规律,严格要求自己,不违规违纪,积极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经审理查明,罪犯次仁邓珠自前次获得减刑以来,积极靠拢政府,认真服法,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清形势,明辨是非,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反对民族分裂,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法律知识学习。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蝶梦”教育,认真学习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参加监区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生产劳动中按照监狱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表现较好。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该犯累计考核计分2996分,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一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记录,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记录,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监狱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示,2021年第二季度提请减刑(假释)公示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登记表,计分月考核表,入监登记表,收监体检表,警察证明材料,认罪悔罪书,证明书,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次仁邓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及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监区安排的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次仁邓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202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琼达审  判  员   付蓉审  判  员   张文斌    二〇二一年院印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旦增曲珍书  记  员   德吉措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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