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爱华、王恒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1执2212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681执2212号之五案件名称
于爱华、王恒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于爱华;王恒福案件缘由
侵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1执221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于爱华。被执行人:王恒福。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恒福侵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恒福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恒福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子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首次执行通知书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湘1024执1170号 下一篇 原告刘顺英诉被告谢艳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