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顺英诉被告谢艳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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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274号案件名称
原告刘顺英诉被告谢艳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顺英;谢艳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274号原告刘顺英,女,土家族,1976年5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谢艳堂,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刘顺英诉被告谢艳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刘顺英送达了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前缴纳案件公告费260元,但原告刘顺英至今未按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顺英诉被告谢艳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顺英负担。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富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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