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会光、左营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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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805号案件名称
罗会光、左营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会光;左营;张兆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805号申请人:罗会光,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左营,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张兆利,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罗会光、左营与被申请人张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皖1621财保140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张兆利名下位于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罗会光、左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兆利名下位于广西省北海市处。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兆利名下位于广西省北海市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静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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