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佳晓、郑佳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82执恢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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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恢517号案件名称
曹佳晓、郑佳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曹佳晓;郑佳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2执恢517号曹佳晓、郑佳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佳晓与被执行人郑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佳乐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至此,本院(2021)浙0482执恢517号、(2020)浙0482执2054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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