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芝、胡腊威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2民初18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841号案件名称
曾宪芝、胡腊威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宪芝;胡腊威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22民初1841号原告:曾宪芝,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赤塘村樟树嘴村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之,湖南义剑律师事务的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腊威,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赤塘村樟树嘴村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曾宪芝与被告胡腊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宪芝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易之、被告胡腊威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庚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宪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1500元抚养费;3.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750000元的房屋一套、价值约50000小车一辆、);4.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约6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2月22日生育女孩胡惠蓝,2012年1月30日生育男孩胡锦超。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沉迷打牌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致双方常发生矛盾,现已分居半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胡腊威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尽到了应尽的家庭义务,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告在家中过于强势,但双方婚后生育了儿女,现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新龙超市的档口一个,价值约10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原告转让,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2月22日生育女孩胡惠蓝,2012年1月30日生育男孩胡锦超。婚后,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诉讼中,原、被告在法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是否改善,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成立合法婚姻关系,应予保护。在本院调解和好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是否得到改善,原告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宪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宪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志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