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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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375号案件名称
贾某某、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贾某某;梁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2668号贾某某与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梁某某支付贾某某房屋租金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扣划梁某某银行存款1727.4元,查封其名下凯马牌甘******号货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明梁某某无足额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贾安然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2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远 锋书 记 员 王 柯 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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