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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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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375号
  • 案件名称

    贾某某、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贾某某;梁某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2668号贾某某与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梁某某支付贾某某房屋租金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扣划梁某某银行存款1727.4元,查封其名下凯马牌甘******号货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明梁某某无足额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贾安然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2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远      锋书 记 员 王      柯      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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