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琦、马婷婷等水磨沟区南湖北路爱车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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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6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琦、马婷婷等水磨沟区南湖北路爱车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琦;马婷婷;水磨沟区南湖北路爱车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琦,女,1988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马婷婷,女,1997年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水磨沟区南湖北路爱车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278号华凌二手车市场E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5MA77AEH4XC。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店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孙琦与被执行人马婷婷、水磨沟区南湖北路爱车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菲罗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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