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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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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276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765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林泉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文,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延吉市河南街新丰东街357号。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杨某,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住敦化市,45栋4单元2楼东侧。        王某诉延边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景馨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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