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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法院、曹国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22执41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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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执41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民法院、曹国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牟县人民法院;曹国亮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22执4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道与牟州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220052954340。被执行人:曹国亮,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关于曹国亮附带民事赔偿及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22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曹国亮处罚金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王萍利损失二百元。曹国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豫K×××××)一台,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三、委托被执行人管辖法院前往被执行人管辖范围内房管部门查询其房屋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余罚金5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王萍利损失2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曹国亮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怀杰审 判 员 宋卫中审 判 员 黄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鲁韶华书 记 员 校彦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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