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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中机十院洛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恢2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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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恢2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中机十院洛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中机十院洛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秦和村;桂英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恢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合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中机十院洛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华路285号。法定代表人:桂英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和村,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为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桂英奇,男,汉族,1962年04月01日出生,住址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与中机十院洛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秦和村、桂英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5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2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2021年4月30日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桂英奇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2021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桂英奇名下公积金已封存。本案执行标的为1262314.21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0元,尚余1262314.2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怀远审判员  王翔云审判员  何恒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运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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