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邓核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3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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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3526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邓核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邓核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35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市宋家塘街道金龙路72号。法定代表人:曾洁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银志军,系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丰,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邓核军,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邓核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向本院申请缓缴诉讼费至2021年8月30日,并承诺如逾期未交清,同意按撤诉处理,但至本案开庭之日即2021年9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啸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谢 瑾代理书记员 肖霞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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