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伟、罗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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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152号案件名称
王登伟、罗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登伟;罗未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152号原告:王登伟,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罗未,男,1992年01月10日,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王登伟与被告罗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登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登伟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阳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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