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登伟、罗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1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152号
  • 案件名称

    王登伟、罗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登伟;罗未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152号原告:王登伟,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罗未,男,1992年01月10日,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王登伟与被告罗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登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登伟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阳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