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东、郑勇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3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383号案件名称
徐晓东、郑勇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晓东;郑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徐晓东,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郑勇,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晓东与被执行人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9008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郑勇所有的车辆以43450元成交,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佳、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30号 下一篇 史新顺、白素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