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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新顺、白素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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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98号
  • 案件名称

    史新顺、白素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史新顺;白素桥;史立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史新顺,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白素桥,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史立军,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史新顺、白素桥与史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史立军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Y8N16长安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冀A77AT7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史立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史立军名下车牌号为冀AY8N16长安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冀A77AT7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史立军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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