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佳、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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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830号案件名称
谢佳、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谢佳;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830号申请执行人:谢佳,女,200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凤台县城关镇小花火锅店,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未来城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1MA2RAJP43N。经营者:陈辉,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佳与被执行人凤台县小花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谢佳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怡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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