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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回祥、魏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6民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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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6民初429号
  • 案件名称

    马回祥、魏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回祥;魏宏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6民初429号原告:马回祥,男,1995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吉木乃县。        被告:魏宏宇,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原告马回祥与被告魏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马回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回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回祥负担。        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哈丽哈什木尔扎别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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