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高德东山排矸线黑矸加工厂、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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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102号案件名称
阜新市太平区高德东山排矸线黑矸加工厂、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阜新市太平区高德东山排矸线黑矸加工厂;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太平区高德东山排矸线黑矸加工厂,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高德东山排矸线。负责人:李军,系该厂经营者。被执行人: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太平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柱,系该区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太平区高德东山排矸线黑矸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9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分批长期履行(2018)辽09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太平区高德东山排矸线黑矸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可以对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9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流审判员 孙晓滨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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