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克然木江克依木、马瑞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101民初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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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民初2090号案件名称
西克然木江克依木、马瑞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西克然木江克依木;马瑞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新2101民初2090号 原告:西克然木江•克依木,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葡萄镇党政办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西路正源小区2号楼2单元301室。被告:马瑞新,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2组83号。原告西克然木江·克依木与被告马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克然木江·克依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瑞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克然木江·克依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4,800元借款。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6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承诺2021年6月15日还清。2021年6月26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3,000元,2021年6月27日又借1,800元,原告当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给被告转了4,800元,共计欠款14,800元。后以种种理由推迟,虽然原告以打电话,微信方式催要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并且不接原告的电话,还将原告拉黑。故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马瑞新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瑞新因急需用钱,向原告西克然木江•克依木借款10,000元。于2021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西克然木江10,000元整,定于2021年6月15日归还,如逾期未还,承担一切责任”,落款处有借款人马瑞新签名捺印及身份证号,后因被告继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1年6月26日、6月27日向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及1,800元,以上款项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瑞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依法应视为自行放弃在诉讼中可能对其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瑞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西克然木江•克依木偿还借款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00元,保全费168元,合计253元,由被告马瑞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燕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何肖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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