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龙、黄龙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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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408号案件名称
袁龙、黄龙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袁龙;黄龙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1民初408号原告:黄龙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龙县。法定代表人:韩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5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412151612。原告黄龙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龙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霍 宏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霄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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