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于广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16民初2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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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2405号案件名称
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于广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于广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16民初22405号原告: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号20门2017室。法定代表人:董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女,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琴,女,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广琴,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广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广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关系。2013年12月21日,原告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米兰世纪花园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违约未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系米兰世纪花园小区XXX的产权人,建筑面积为112.24平方米。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48个月的物业费5387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被告于广琴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与天津市塘沽区米兰世纪花园小区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为米兰世纪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形式收取,多层住宅、别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配备消防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合同到期后,米兰社区居委会、向阳派出所、物业办、杭州道街道办事处建管办、执法大队、嘉德物业、居民(34位)于2019年1月3日在米兰社区会议室召开了米兰世纪花园联席会,会议决议:1.在业主委员会未选举出来之前,物业合同期满后的物业管理空档期,米兰世纪小区仍由嘉德物业按照原有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来提供服务,直至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止。2.业主提出的新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协调解决。现原告仍为米兰世纪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将原告原名称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被告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世纪花园XXX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12.24平方米。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538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其依据合同约定及米兰世纪花园联席会决议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提供系列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享有收取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权利,被告作为业主负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5387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为美化城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一员,应积极支持、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如对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所不满,应通过合法、有效途径表达。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生活小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广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嘉德物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538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周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彩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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