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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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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93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方潮杰,该勘探队队长。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主要负责人:张全峰,该工程处处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91691.5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至沁水县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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