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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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930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方潮杰,该勘探队队长。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主要负责人:张全峰,该工程处处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与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91691.5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至沁水县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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